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藏语音频④】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西藏自治区在网络通信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我们从即日起推出藏文版《规定》语音播报,今天为大家带来《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的内容。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危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着位置开设举报专区,公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阻断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通信工具使用者对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通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谭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