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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拖拉机进藏游网红、染粉发女孩皆遭网暴,关于网暴你可知道这些?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2日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

        这几天,两则关于网络暴力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一则是网传曾开着拖拉机自驾到西藏旅游的网红“管管”去世,年仅38岁。其妻发布视频称,“管管”因为不堪黑粉网暴服农药自杀。2月16日,有媒体记者从临沂平邑警方获悉,警方已经针对此事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网红“管管”去世的新闻截图。(来源:极目新闻)

        另一则新闻是,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导致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其在和抑郁症抗争半年多后去世。

        好友发布的郑灵华离世消息。(来源:钱江晚报)

        郑灵华此前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维权声明。(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这两起由网络暴力而导致的悲剧,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激愤和思考。一段时间以来,社交网络上粉丝掐架、恶意抹黑和网络暴力等事件不时发生。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而遭到网友谩骂,恶语攻击,到女子与外公合照被传成“老夫少妻”而遭受网友侮辱、诽谤,再到寻亲少年刘学州在历经人生的种种不幸后,被网友的各种诋毁彻底压垮而轻生。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超乎了许多人的想象。

        作家钱钟书曾说:“流言这东西,比流感蔓延的速度更快,比流星所蕴含的能量更巨大,比流氓更具有恶意,比流产更能让人心力憔悴。”网络暴力的危害之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当前的网络暴力都包括哪些形式?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司法上如何认定网络暴力行为?面对网络暴力行为,又该怎么办?记者就此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伟光就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网络暴力都包括哪些形式?

        刘伟光:目前,从日常生活经验看,网络暴力包括:通过语言谩骂、诅咒、诽谤、侮辱、歧视、刺激、恐吓,虚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编造不实信息(造谣),通过制作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影射,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搜集(人肉搜索)、公开、传播他人个人信息,或根据现有信息来“拼凑”“还原”他人私人生活等方式。

        而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如有人恶意侵入正在直播的网课实施所谓“网课爆破”,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而且给人带来实际的心理创伤。此外,对被网暴人的近亲属实施的上述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对被网暴人的网络暴力。

        张凌寒:网络暴力与人的数字化生存相伴相生。“暴力”的数字化表达就是网络暴力,其与现实暴力相似的是,也呈现对被施暴者的评价、侮辱、谩骂等形式;加上网络空间的施暴成本低廉、参与人数众多、行为更为极端,且由于不实信息泛滥,更呈现出不理智的倾向。

        网络暴力都有哪些危害?

        张凌寒:网络暴力混淆真相,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道德价值观,破坏社会和谐。对于受害者来说,受到的伤害不亚于现实暴力。

        刘伟光:尽管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但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这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看:一是对受害人个人的精神伤害。尽管网络暴力不会像现实中的暴力那样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直接伤害,但网络暴力对人格的侵害是深层次的精神层面伤害,指向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可能影响终生。

        二是对社会的危害。网络暴力一旦发生,易引发破窗效应。网暴行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后,如果这种行为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从而影响整个社会风气。

        三是容易引发次生伤害。由于实施网络暴力行为“门槛”较低,其很可能会持续发生,会持续带给受害人痛苦,且不断累积,一旦受害人不堪忍受,就容易引发“次生伤害”。

        司法上如何认定网络暴力行为?

        刘伟光:网络暴力行为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司法机关尚不能针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整体性、概括性的法律评价。由于现实中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在个案处理中,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角度对施暴人具体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比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以侮辱、诽谤他人的方式实施的,那么便会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因为网暴行为人通过语言实施了谩骂、嘲讽或者虚假陈述等行为致使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被降低。

        又比如,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泄露、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则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因为泄露、公开他人私密信息构成了对他人生活安宁,以及不希望被他人打扰、知晓的私人权益的冒犯。

        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未经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集、传输、公开等方式处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他人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害。

        需要注意,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不同的是,现实暴力的行为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而网络暴力一般应该是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即只有当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主体参与到实施侵权行为中时,才能构成网络暴力,仅仅是个别人的行为不宜认为是网络暴力,而是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

        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张凌寒:网络暴力作为多种不法表达行为的混合体,包含言词侮辱、编造虚假事实、严重地主观取舍事实、网络追查围观、身份细节曝光等行为,当达到一定情节时,施暴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伟光:一般情况下,网暴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主要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并对相应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及追究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看,网暴实施者主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既有可能是财产损失,也有可能是精神损害。

        当然,如果通过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公民人格或者个人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则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亦可能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甚至可能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网络暴力行为,应该怎么办?

        刘伟光:第一,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权利人(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如果认为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四,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判令施暴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网暴实施人立即停止侵害,或者由司法机关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如何防治网暴?

        张凌寒:治理网络暴力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环节发力,需要监管、平台、自媒体、网民等多方共同参与。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网信办在2022年展开了“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主要聚焦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网站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等措施,进行全链条治理。

        要夯实平台网络暴力治理的主体责任。首先,平台要避免流量至上的价值取向;其次,在具体措施中,平台应加大对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设立识别预警机制,发现相关新闻、弹窗、话题、组群异动应及时跟进,避免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并及时对实施网络暴力的账号进行处置。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应保持理性,避免跟风、被煽动。

        微评: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绝不意味着人人可以“乱放风”。少数网民自以为站在“道德高地”,将网络暴力当成“网络正义”,殊不知,这是对他人合法权益赤裸裸地侵犯。网络发言不能跑偏,更不能假正义之名误伤无辜者,要谨言慎行。

        互联网是我们每个人的“精神家园”。和现实生活一样,需要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空间。每位网民不仅是精神家园的享受者,更是重要的建设者。真诚地希望每位网民都能崇德向善、心怀仁义、遵纪守法、理性发言,多一些客观和善意,少一些主观和揣测,共同呵护风清气正的网上家园。(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楠特 常鸿儒)


        (编辑:户静凝)